《办法》中显示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,用能产品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;
(二)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;
(三)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;
(四)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;
(五)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,加强节能管理,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;
(六)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;
(七)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;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。
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;
(二)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、培训制度情况;
(三)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;
(四)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、测量管理体系情况;
(五)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。
《办法》强调,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效能原则。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。
《办法》提出,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,如实说明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隐瞒、虚构事实,不得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篡改有关资料,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。
(本文来源:中国纺织)